重判偷表保姆与轻判贪官凸显法律漏洞

作者:亢振洲2009-06-2309:54:30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随笔
0000

摘要:

打印收藏
选择字号:

重判偷表保姆与轻判贪官凸显法律漏洞

《庄子·胠箧》里有一句名言:“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意思是说那些小偷小摸的人被逮到了一定会按律治罪,罪行严重的甚至还要判死刑。但是那些大盗大到盗窃整个国家的人则不但不会被治罪,而且还能成为诸侯称霸一方,成为仁义道德之门。这样的例子在封建社会里俯拾皆是,凸显封建社会法律的虚伪。

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时期,完全不同于封建社会了,按说法律对人人都应当是平等的、公正的,但最近看到几条新闻就不能不使人产生“窃国者侯,窃钩者诛”的联想,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法者公平执法提出质疑。

一条新闻发生在5月,是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梁丽已被警方收押,据说如果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很可能要面临高至最高刑律——无期徒刑的重处!

621,又从北京晚报上看到一则消息,说的是北京保姆娄某因一念之差,拿走雇主家中一块手表,事后她出于害怕又将手表放回了原处。但其手表经鉴定价值13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崇文区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娄某有期徒刑10年。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前案还没有判决,我们不可妄断。但娄姓保姆就因为偷盗了她并不知价值如此高昂的手表,而且事后又放回了原处就被判处10年徒刑,我真的感到震惊了、悲哀了!再联系到一个个被轻判的贪官,人们不能不提出这样的疑问:我们的法律究竟怎么了?是法律出了毛病还是我们的司法部门出了毛病?

按我国的刑法和有关方面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低于贪污受贿罪的,其最高刑期也只是无期徒刑。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基本和贪污罪相同。然而实际呢?我们看看近年来对一些贪官的判决结果,就不能不使人惊诧,在贪官的量刑上不但普遍偏低,而且相当轻,而对普通百姓的盗窃罪判决却普遍偏高,比如北京保姆娄某,其实是盗窃未遂(又放回原处),却判了10年徒刑。如此的判决怎么能使人相信司法公正、司法公平和量刑适度呢?

一个贪官,贪污受贿几百万元只判个十年八年徒刑,这些年已经司空见怪;就是贪官贪污受贿数千万元,也很少有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这是什么问题?真的我们的法律人性化了?如此在一般百姓犯罪上怎么就不人性化?联系到最近看到的一篇陈良宇在狱中的美满生活,就不能不更使人怀疑,我们的法律在对待不同人犯罪上量刑的标准不同,给予的待遇不同,这怎么能解释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这不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就是我们执法者出了问题。须知法律出的问题可是最大的问题!

法律都不公平了,不公正了,我们又能企求什么公平、公正呢?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封建社会追求的法律正义,难道我们今天还需要重喊吗?按照一般意义,一个普通人的偷窃行为比之贪官的贪污受贿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并非在其之上,一个危害的是个别人,一个危害的是整个官员队伍、执政者整体形象,哪个应该倚轻,哪个应该倚重,不言自明。但实际呢?我们对贪官的量刑似乎普遍倚轻,对百姓的判罚似乎普遍倚重。这不仅仅是量刑不当的问题,而是量刑思想的问题。是该认真反思、审视、检讨我们的执法思想的时候了。问题究竟出现在哪里?我们有没有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放纵、包庇,甚至怂恿?不然怎么贪污受贿总是有恃无恐、前腐后继,成为一种官场流行病?

2009-6-23

本文作者:亢振洲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kangzz.blogchina.com/740273.html

00
打印收藏
看这篇文章的人还看了什么
精华推荐
    正在为您准备内容……
精彩图文
正在为您准备内容……

网站定位 历史由来 发展历程 管理团队 联系主编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诚聘精英

Copyright 2001 - 2012 blog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100256    京ICP证050706 京公网安备110108902019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101-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