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的典型意义
据3月17日多家媒体报道,最高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一案昨日宣判,廊坊中院认定,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辩护律师表示“超过我们预期,判重了”,但是否上诉还需和黄松有本人商定。
就对黄松有的判决重不重,不同的人也许会有不同的看法,不能一概而论。就我国的刑法讲,受贿390万元、贪污120万元,总共510万元,判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都是在量刑范围之内,无所谓过重。但是就最近几年对贪官的判刑讲,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上亿元的人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都有,对黄有松的判决似乎也是重了点。尤其是在主动交代了办案人员尚不知道的犯罪事实和积极退缴了赃款后,更是觉得量刑“过重”。不过笔者认为,这个量刑是恰当的,也是公正的,起码释解了原来人们对法院是不是会在黄有松案件上法下留情的疑问,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
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有三:
一、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一点无须赘述,判决没有因为他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而法下开恩,降低量刑标准,是公平公正的体现。
二、体现了对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的严惩。黄有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二级大法官,法律知识应该是相当谙熟的;加之他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更是不但是执法者,而且是高级执法者。而就是这样一个知法执法者,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本单位公款,是地地道道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对这样的人给予加重处罚应该是法律的应有之意,也是“量刑过重”的重要原因。因此说这个量刑是合乎情理的,也是合乎法理的。
三、具有典型的惩戒作用。黄有松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而且施予“重刑”,这不啻于在司法系统放了颗重刑炸弹,必将惊醒一些人,震慑一些人。尤其是法院系统,更会产生极大反响,对于廉洁办案和惩治执法犯法者都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因此说此案判决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
总而言之,尽管黄有松案只是一例正常的贪污受贿案,但它的典型意义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贪污受贿案,具有典型的惩戒教育意义。